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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为逃债转移财产可撤销

发布时间:2019-01-18 11:14

为逃避债务,父亲将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登记给儿子。日前,太仓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

2018年3月22日,原告付某因与被告王某某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付某借款23.5万元及逾期利息。后被告王某某未依法履行判决,付某申请强制执行。付某发现太仓市沙溪镇某处房屋原系王某某与方某夫妻共同财产,同年5月17日,王某某、方某与其子王某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告付某另诉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并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原系被告王某某与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离婚时未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可以推定双方各自享有50%产权份额。原告付某在2018年3月22日起诉之后,被告王某某将自己的50%产权份额无偿赠与被告王某。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某没有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中,被告王某某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此,被告王某某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原告付某的合法权益,原告付某请求撤销被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