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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开门撞行人事故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9-01-24 15:06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飞速增长,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地上及地上专门停车场的停车位已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为此,一部分车主会选择将汽车停放于路边的临时停车位上,有些为图省事甚至胡乱停放于非机动车道上。且不少车主停车后开门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未观察后方来车而恣意开门导致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日前,太仓法院成功调解的一起因停车开门而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2017年11月29日7时许,陈某驾驶小型轿车驶入太仓市沙溪镇某路非机动车道靠边停车后打开驾驶室左侧车门时,与瞿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至瞿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瞿某不负责任。事发后,瞿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现处于植物人状态,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瞿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1519900元,应由陈某承担。因陈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因陈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向瞿某予以赔付100万元。仍有不足部分以及后续治疗支出,由陈某一次性向瞿某赔偿60万元。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完,双方再无纠葛。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乘坐者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据此,如果是在车辆违规停车的情况下或者在车辆没有停稳就开车门引发事故的,驾驶人和开车门者应付全部责任。驾驶人和乘坐着开门下车时,都负有注意义务。另外,出租车、网约车作为营运车辆,司机有义务提醒乘客注意下车安全,例如要求要乘客一律从右侧下车或者注意后方情况,慢慢打开右侧车门等,如果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司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若车辆并未违规,且驾驶人和乘坐者都尽到了其义务,可开车门时还是发生了意外,这是还应明确被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
    最后,给大家安利一个“荷氏开门法”,用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门,比如司机用右手开门时,驾驶员的上半身会自然而然的转动,头部和肩膀就会很自然地向外。眼睛会通过后视镜观察,然后转身的时候向后看,这样就安全很多,“小心驶得万年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