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首页>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江苏法苑】租赁房屋停电停水租金相应扣减

发布时间:2019-02-11 14:40

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与停水停电有关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2年,原告公司与被告小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公司的一幢房屋,租金为2500元/月,如遇拆迁,提前两个月通知,承租方无条件搬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时间转眼来到了2016年1月,因原告的房屋被政府列为拆迁对象,故原告要求被告于2016年7月底前搬离。被告收到通知后,认为原告应与被告先行结算垫付的水电费、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结欠被告的借款,否则不予搬离。之后,就上述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在2016年11月开始原告对房屋进行停水、2017年2月开始对房屋进行停电。停水停电后,双方的矛盾更加激烈,已无法自行协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搬离。

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于2016年7月底前搬离,系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故双方之间的合同于2016年7月3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及时腾退;争议的借款、垫付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被告拒不腾退的理由;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故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即2500元/月计算。2016年11月开始,原告对房屋停水,2017年2月开始对房屋进行停电,导致涉案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故原告仍主张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显然不合理,法院根据房屋的面积、结构及本案的过错等因素,综合判令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750元/月,2017年2月之后的按照1250元/月计算。

主审法院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一步解释,本案中,原、被告都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腾退房屋。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将各种法律关系一并调解处理,但当协商不成时,不应再将不同法律关系的纠纷纠缠在一起,否则矛盾更加无法解决。原告在被告不予腾退的情况下,亦不应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强制要求搬离,故综合双方的过错,对房屋占有使用费进行了合理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