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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房价涨房主要补偿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9-03-01 17:32

2000年,徐某、张某夫妻俩将在沙溪古镇上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入住后一直无法过户。直到2018年7月17日,王某诉至太仓法院请求解决此事,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徐某、张某协助原告过户。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付清房款后入住了该房,因为当时的房屋性质和政策的影响,该房如需过户需要等9年。但过了9年,徐某、张某拒绝协助过户,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补偿费才同意过户。两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关于两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已交付原告,原告亦已实现对涉案房屋的占有,其要求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