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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已交付的装修设计图能否拒绝支付设计费?

发布时间:2019-03-07 12:38

    众所周知按照大家的逻辑,一般情况下买卖物品时,只要物品无损,买方是可以退款退货的;那么反观设计者的设计产品,交付后买方最后反悔拒绝支付对价款,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呢?
    近期,太仓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2017年8月27日,徐某(甲方)与某装饰设计分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其位于某市王秀的自建别墅进行室内设计,设计费60000元。在乙方设计初稿之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在乙方设计初稿之后和在按甲方选定的委托设计形式中规定的设计流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乙方已开始展开委托设计、但设计作品初稿完成之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所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还;甲方在乙方委托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后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合同签订后,徐某支付了某装饰设计分公司设计费60000元。
    2017年10月7日,某装饰设计分公司向徐某交付设计图纸一册。同日下午7时43分,徐某在与某装饰设计分公司的微信交流群中回复:“谢谢张总和员工的辛勤劳动,我家人都很喜欢。”此后,原告徐某与某装饰设计分公司就装修设计的相关问题又通过微信进行了交流。因徐某认为某装饰设计分公司未按期交付初稿,交付的图纸中存在房间效果图不足,尺寸不符、设计有缺陷、部分图纸无法施工等问题,徐某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2017年10月7日,某装饰设计分公司向徐某交付设计图纸,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徐某亦通过微信表示满意。后徐某诉至法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某装饰设计分公司存在未按徐某要求设计、修改图纸,设计图纸存在完全无法使用等某装饰设计分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徐某主张解除与某装饰设计分公司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并要求某装饰设计分公司返还其设计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近年来,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逐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也逐步健全和完善。某装饰设计分公司的设计图纸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凝聚了设计者的心血,是其智力成果的集中表现,一旦交付即视为履行完毕,故徐某要求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价款是于法无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