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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老太菜场摔伤 经营者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9-04-11 15:08

2017年6月一天,朱大妈至太仓某菜场买菜,在进门处不小心踩到冬瓜皮,倒地受伤,后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花费医疗费2.6万余元。2018年11月,朱大妈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菜场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7188.82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朱大妈在菜场买菜过程中受伤,后至医院就医的事实。朱大妈自述其每日至该菜场买菜,当日只想赶紧买菜回家,当时创建文明城市,以为地上应该很干净,可推断其未尽到足够的观察、注意和自我保护义务,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被告菜场作为人员流动大、密集度较高的公共场所,地面容易因菜皮等废弃物导致湿滑,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性较大,故被告作为管理者应尽到更大的注意和保障义务。

综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法赔偿13966.63元。判决后,被告自动履行了相关的赔偿义务。

法官点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范围主要应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以及遇见可能性的大小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