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苑】票据到期无法兑付
发布时间:2019-05-14 10:57
某水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接收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在银行兑付时因账户余额不足遭拒。遂诉至太仓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商业承兑汇票是某混凝土公司开具给某实业公司,而实业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本案的水泥公司,水泥公司最终持有该票据。水泥公司兑付时遭银行拒绝,提出诉讼要求混凝土公司支付票据款,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太仓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水泥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混凝土公司支付票据款,并判令实业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