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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违章建筑出租,租金约定不明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6-18 14:33

    私自违规搭建门面房用于出租,租赁合同竟未写明租金标准,双方各执一词,评估公司拒绝评估,租赁合同的效力及租金标准应如何认定?
    日前,太仓市人民审理一起违章建筑出租因租金约定不明而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如下:原告张某在太仓市某路有住宅一套,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靠近住宅搭建门面房及仓库。2016年5月2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将其坐落于太仓市某路门面房及仓库出租给何某,用作何某的经营场地,但未约定租金标准等。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何某按26400元/年标准支付租金,而被告何某认为租金标准为16350元/年。为此,原告张某申请委托本院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进行评估,但评估公司以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系违法建筑,拒绝出具评估报告。
    另查明:2017年4月6日,本案被告何某曾在已审结的另一起诉讼中要求原告张某赔偿装修费、停业损失、违约金等,该案中,被告何某陈述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是17500元/年。
    法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无效。原告张某主张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是26400元/年,但是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张某申请评估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费,但是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建设审批手续,鉴定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因此,原告张某的该项事实主张,不应采信。本院在审理何某与张某涉案房屋的另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何某曾陈述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是17500元/年。本案中,被告何某又予以否认,但未举证证明其先前陈述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院认定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是17500元/年。
    法官说法:私自违规搭建门面房用于出租,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无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若双方当事人对租金标准未作约定,则需负有举证责任方证明其事实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