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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销售假冒商品 退款

发布时间:2019-07-02 14:22

日前,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某化工公司向某塑化公司采购独山子公司生产的聚乙烯树脂,并要求塑化公司向其指定的接收货物单位送货,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涉嫌假冒商品,随即停止卸货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查明所涉高密度聚乙烯树脂不是独山子公司生产,塑化公司销售上述产品系假冒产品,遂进行了查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停止销售;没收涉案货物。化工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塑化公司向化工公司所供应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目前塑化公司所送货物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塑化公司收取化工公司的货款应当退还,依法判决支持了化工公司要求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系假冒伪劣产品,为此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收了该批产品,故可以确定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