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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开发商交房违约 夫妻俩怠于维权

发布时间:2019-07-04 10:51

    张女士和王先生是一对夫妻,2012年他们购买了位于太仓浮桥的一间公寓房,验房时两人发现位于卫生间的窗户和样板房的窗户设计不一致,由落地窗变为了离地一米的小窗,这让本就昏暗的卫生间采光变得更加糟糕。这间房夫妻俩已经居住了五六年,但这件事一直是夫妻俩的一个心结。窗户下半段的外侧是一堵水泥墙,夫妻二人知道这扇小窗无法改成落地窗,但他们认为开发商理应赔偿因违约带来的电费损失。
    开发商收到诉状后承认交房样式确实与合同约定不完全一致,但提出原告夫妻二人在2012年收房后只是向物业提及此事,从未直接联系开发商沟通赔偿事宜,开发商对违约索赔一事毫不知情,现距交房已过了五六年,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开发商拒绝赔偿违约损失。
    法院审理中发现,虽然开发商对于违约不持异议,但原告既无法证明诉讼时效内曾向开发商主张过权利,又不肯在赔偿金额上予以减让。在此情况下,法官一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开发商进行劝解,另一方面遵循原告思路引导夫妻二人计算了五十年内可能因光照减少而额外支出的电费金额,缩小了双方调解方案的差距,最终原告接受了被告的补偿方案。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2017年10月1日前起算诉讼时效的,通常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2017年10月1日后起算诉讼时效的,依照新出台的民法总则规定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民事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权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对相应权利不再予以保护,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则相应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