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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交通事故成因难查清 到了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9-07-18 14:42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的发生之后当事人双方报警,交警部门出警,而后交警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双方进行明确责任划分;然而近期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事故现场无监控摄像头也无相应证人,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场后无法查清当事双方通过事发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情况,进而导致最终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
    2016年12月5日被告顾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太仓市洞星路十字型交叉路口往西直行时,顾某驾驶的车辆前部与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该路口直行原告周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周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仍然无法查清当事双方通过事发路口时的交通信号灯情况,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2017年1月16日,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告周某受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2018年10月,原告周某委托苏州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之后,司法鉴定所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在审理中另查明,这辆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为A公司,该车在被告B保险公司参加了交强险和一百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附加不计免赔,当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23934.32元,由被告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70684.20元,被告顾某赔偿53250.12元。由于苏E小型轿车在被告B保险公司参加了商业三者险,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顾某应赔偿的部分应由被告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法官说法】首先,关于两人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因本起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按法理说被告顾某驾驶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具有更高的危险性,应尽更多的注意观察、谨慎驾驶的义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本起事故中,原告周某为非机动车驾驶人,且被告顾某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其存在过错,故法院确定,就原告周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顾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