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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不动产转让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9-08-13 13:37

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一起因以物抵债协议发生的纠纷。

徐某和李某之间素有业务往来,徐某由于结欠李某借款,遂与李某约定将其名下位于太仓市某小区的不动产转让给李某以清偿借款。双方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但未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现因徐某在与李某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前,因结欠他人借款被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涉案房屋,且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李某因无法获得房屋产权,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发生在法院查封后,且未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李某亦没有证据证明到期债权金额与案涉房屋的实际价值大致相当,更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涉案房屋,且该房屋目前已有他人占有使用。法院因此裁定驳回李某的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