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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工地上岗两小时就受伤严重,能否主张工伤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19 14:45

众所周知,在上班期间因工受伤自然可以主张工伤索赔。那么对于农村自建房施工场所发包、转包、分包工程,进而又由分包人雇佣人进行现场施工,当受雇佣人现场施工过程中受伤,应该如何去依法维护权益?案件到了法院又是如何去评断的?太仓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原告夏某与被告余某、万某、顾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本案在审理中查明,被告顾某将位于太仓市自建住宅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万某,被告万某又分包给被告余某,被告余某在2018年6月某日雇佣原告夏某往三楼扛大理石。当日9时许,原告夏某上岗两小时后,扛起一块大理石刚走出三四米远,大理石突然折断并砸伤原告夏某的左脚跟部。事发后,被告余某、顾某将原告夏某送往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夏某的误工期限是5个月,护理期限是2个月,营养期限是2个月。案件审理中,原告夏某申请证人夏某民出庭作证,欲证明其一直在太仓从事建筑行业,每日工资是200元至300元。证人夏某民陈述:其是小包工头,2018年上半年,其曾经雇佣夏某做了几天小工,工钱是250元/天;夏某有时候给其他人干活,基本是从事建筑行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某与原告夏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证人夏某民的证言仅能证明其雇佣原告夏某做了几天小工,不能证明原告夏某长期从事建筑行业,故原告夏某按照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主张误工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原告夏某的劳动能力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按照4000元/月、误工期限5个月,认定原告夏某的误工费是20000元。经审核,本院认定原告夏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4899元。

法官认为,首先,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原告夏某与被告余某对双方当事人是劳务合同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夏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余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且劳务内容是以盈利为目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夏某扛大理石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余某承担70%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顾某将三层住宅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万某,被告万某又分包给同样缺乏资质的被告余某,故原告夏某请求被告万某、顾某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

农村自建宅基地住房,房东法律意识淡薄,建房法律风险较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将三层楼房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施工方又分包、转包给其他也无资质的施工人员;二、施工场地往往施工安全意识淡薄,喝酒后依旧上高脚手架施工,且常常存在不戴安全帽就上岗,甚至于施工方雇佣的人连最基本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都没有就安排其上岗工作;三、无基本的保险意识,施工环境复杂,施工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意外,房东未购买一份合适的施工意外保险。四、相应的监管部门疏于监管,对于房东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方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