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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认为装修公司欺诈 房主要求三倍赔偿并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9-08-15 11:26

    太仓市是一个人杰地灵,最具幸福感的城市,古色古香,小桥流水,是最适宜养老的地方。外地的老马同志正是相中了这些,在市某古镇上买了一套房子,准备美美装修一番。
    2016年8月23日,原告马先生(甲方)与被告某装饰公司(乙方)签定了一份装潢合同,合同载明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包含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及做法、工程承包方式、工程期限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工程总造价286000元)、工程工期延期违约约定等。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老马共支付了被告装修款273000元。但工程直到在2017年6月才算完工,且细心的老马还发现:被告在2017年7月10日、2018年4月出具的结算单上显示的预算与合同价不一致,且未作任何说明,当施工结束后对未用到的材料要退款时,结果所有退款一律被打了87折。另外,老马还发现:安装的复式楼梯及客厅扶栏,在有设计图纸及要求按照自己妹妹家的样板做的情况下,仍然做出的颜色不对,材质又不一样,尺寸也不是这里低了,就是那里短了。因此,老马认为:这是明显为了降低成本而做的,既然造价与样板一样,为什么做出的东西会两样?且中途已返工过一次,结果还是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综上,老马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于是,气愤的老马将被告某装饰公司告到法院,要求:1.被告三倍退还结算款中被被告侵占部分48413.35元;2.退回楼梯扶栏,三倍赔偿损失69174元;3.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32760元。经太仓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情况下,最终判决:1.被告退还原告老马装修款6723.35元;2.被告赔偿老马重新安装楼梯损失费11529元;3.被告赔偿老马逾期完工违约金32760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现实中经常碰到的消费者和装修公司因各种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案件。首先,被告提供的施工合同仅标明工程总造价286000元,并无优惠的表述。根据双方确定的装修增、减内容和金额,经过核算,结合合同价格286000元,已付273000元的事实,被告确实还应退老马6723.35元。其次,被告提供的装修合同中设计效果图的楼梯使用的是深颜色,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老马也确实向施工人员提出要求参照自己妹妹家的装修式样予以更改,从而导致施工人员认为也应采用白颜色的楼梯。但被告应当在装修的过程中对更改的部分交由老马确认,然被告并没有。不过,老马在更改装修要求时未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固定变更的内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此,对楼梯的费用23058元,应由原告、被告各半负担。老马如需另行制作,只能由其自行负责。再次,老马与被告的合同约定,每日按人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因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限至2016年12月28日止,被告称是节假日顺延,但由于该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完工日期存在歧义,且合同是由被告提供的,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被告提出因更改施工导致延期,虽存在更改的情况,但作为施工单位当时如认为更改施工内容会影响工期,则施工单位应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为妥。现实际完工日为2017年6月,故老马主张的违约金32760元亦在合理的范围内。综上,老马与被告在装修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应按双方的约定予以解决。至于老马提出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依据尚不充分,要求按接受服务的三倍予以赔偿确实难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