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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景点如厕摔伤致残,索赔主张能否支持?

发布时间:2019-09-12 11:16

    众所周知,在宾馆、商场、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有人在旅游景点的公共场所因景区管理措施不当导致不慎摔伤或致残,景区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公共场所管理不当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在景区经营商铺,他在位于景区内的公共厕所男卫生间内如厕时不慎摔倒,致左下肢受伤。事发后,周围群众打110报警,当地派出所指派民警出警,将朱某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朱某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事发现场当时有积水,而且未添置防滑措施和警示标识。
    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事后去现场进行了勘察,并拍摄了照片。经勘察,涉案公共厕所内墙面张贴“请勿乱丢垃圾”、“请保管好贵重物品”等警示标识,还张贴被告某古镇旅游公司于2016年7月制定的厕所管理制度。同日,法院工作人员还走访了涉案公共厕所附近的居民戴某,戴某向法院陈述:该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使用人数众多,既有附近居民,也有景区游客,既有本地人,也有外地人,他自己也使用该厕所。以前该厕所内没有警示标识和防滑措施,最近几个月其发现该厕所内放置了防滑的无纺布。朱某摔倒当日,厕所地面上有积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通过公安机关的接警证明与医疗急救站的电话受理登记单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朱某系在涉案厕所内摔倒受伤。根据被调查人戴某等人的陈述,涉案厕所日常管理不善,地面上时常有积水,而且朱某摔伤之日地面上就有积水,故朱某主张其因涉案厕所地面存有积水而滑倒受伤的陈述可信度较高,法院予以采信。其次,涉案厕所向社会开放,古镇景区内人数众多,故被告某古镇旅游公司应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前,涉案厕所内没有提醒用厕人员谨防地滑的警示标语或者警示图片,地面上也没有铺设无纺布等防滑措施,故应认定被告某古镇旅游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后,朱某自身的安全意识淡薄,其自身亦应承担较大民事责任。原告朱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涉案厕所内如厕时应当具有小心行走、谨慎注意的防范意识。且朱某在景区内经商,其使用涉案厕所的次数较多,对涉案厕所存在湿滑的情况应当有所了解。事发之日又是雨天,朱某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地面积水。原告朱某的安全意识淡薄,对地面积水疏于观察而不慎摔倒,其自己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较大民事责任。综合分析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法院确定被告某古镇旅游公司应承担30%赔偿责任,原告朱某自己承担70%的责任。
    法官提醒:景区游客人数众多,游玩时应当谨慎小心,特别是在公共服务区域,由于人流量较大、人数短时间集中,容易因疏忽大意导致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损害。虽然景区管理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个人特别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若一不小心在景区受伤,陪伴人员应当及时送医,送医之前家人或者随行人员也应当及时保留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