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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保证人签字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9-10-15 14:33

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一起因保证合同所引发的纠纷。

经太仓法院判决确认,东莞市某贸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应支付某纺织公司货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月14日,东莞市某贸易公司向原告某纺织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截至2018年12月结欠原告货款100万元,被告吕某在该张对账单的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后原告某纺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莞市某贸易公司结欠原告货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吕某作为担保人自愿对结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且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其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