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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货车司机自担三责险

发布时间:2019-10-22 10:37

日前,太仓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货车司机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查无出处,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刘某自己出资购买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并挂靠在被告甲运输公司名下,以被告甲名义对外承接货物运输业务。被告甲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2018年7月27日6时12分许,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刘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沈某重伤不治身亡。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负本起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次要责任。审理中对被告刘某提供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依法查询后未查询到该证书的有效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参加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乙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原告沈某某等三人(系死者沈某子女)11万余元。被告刘某未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免除赔偿责任具有合同依据。遂依法确定就原告沈某某等三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刘某承担40%赔偿责任,共计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