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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无证驾车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9-11-05 14:46

日前,太仓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男子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而出事故致其成为植物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7年7月7日11时42分左右,吴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朱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吴某受伤。当地交警经调查认为,吴某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吴某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目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残疾(即植物人)。原告吴某(家属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朱某、保险公司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中,原告吴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朱某负次要责任,故吴某的损失中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朱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为吴某垫付医疗费1万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合计4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