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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电子转账“不走心” 索要款项费周折

发布时间:2019-11-08 14:47

两个月前,王丽(化名)因业务往来需要向张平(化名)转账4万余元,由于操作错误这笔钱不小心转到了本案被告张萍(化名)的银行账户。张萍拒不退还,王丽诉至太仓法院。

原来,张萍曾就职于王丽经营的物业公司,离职后她和王丽因工资薪金的问题曾起过争执,就在本案开庭前不久张萍已就工资问题申请了劳动仲裁。张萍认为这笔钱是王丽支付自己的部分工资款。

法官认真审查了王丽提供的其与案外人张平之间的多笔账款往来记录,发现本次转账与双方此前的业务往来时间和金额均高度契合,而与张萍陈述的工资欠款的金额却相差甚远。考虑到张萍已就工资问题另案提起仲裁,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王丽同意放弃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仅要求对方支付本金;张萍也意识到双方的争议并非本案款项,最终同意将这笔转错的款项返还给对方。

法官点评:电子支付促进了资金流动频次,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转账愈加便捷的同时,也变得愈加随意。注重自身资金安全,事前预防远远重于事后补救。收到别人误转款项的收款人,切忌置之不理,拒不还款亦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遭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