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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苑】夫妻吵架 丈夫赌气外出途中死亡

发布时间:2019-11-19 15:42

夫妻双方需要一起走过的人生路很长,需要一起面对生活中的风风雨雨,偶尔吵个架,拌个嘴也是生活的一部分。老吴和王某系夫妻,双方也一起生活了几十年,直到2018年7月18日的那天,老夫妇俩因为琐事吵起了架来,之后老吴因为赌气准备到岳父家里评理,于是就外出了。命运也在这天出现了转折。

当日晚7时左右,准备到岳父家评理的老吴和王某夫妇需途经改造工程便道,在气头上的老吴走在前面,而王某紧随其后。该便道为泥土结构,道路较平坦,一侧的路旁放置有黄色的塑料警示块,并在路口设置有“前方施工、注意安全”等标志。但不知怎地,在前面走在便道中的老吴突然摔倒在地。7时15分许,路过的沈先生向辖区派出所报警,称:“路过时看见一对夫妻吵架,两人睡在马路上。”7时32分许,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伤者已被送往卫生院进行抢救,卫生院经检查后认为已无生命体征,并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面记载主要内容为:“直接死亡原因:蛛网膜下出血。”

同年10月10日,原告方,即死者老吴的家属将被告某建设公司告至太仓法院,就该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老吴死亡的直接原因,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经审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受害人老吴曾在施工单位被告建设公司为方便附近居民出行而修建的临时通行道路上倒地。但从双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可知在该临时通行的道路边确实放置了黄色的塑料警示块,并在路口设置了警示牌,路面状态亦较为平整,施工人也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义务。受害人老吴蛛网膜下出血的原因尚不十分明确。综上所述,原告方主张施工人修建的便道崎岖不平,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记及安全防护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观点不能成立,法院难以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法律有此规定,但案中,7时15分许至7时32分许期间的一刻钟左右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证人,一切无从得知,导致老吴蛛网膜下出血而死亡的原因无法确定,当时死亡后又并未进行尸检。原告方自身提供的证据亦显示道路边及路口分别放置了警示块、警示牌等警示标志,路面状态也较好,因此法院对原告方的观点碍难支持,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