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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员工公司内被捅死 超出预见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9-12-13 16:31

日前,太仓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判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受害人陆某是太仓某公司员工,某天中午,公司员工孙某和郭某发生纠纷,陆某和其他同事在旁围观。孙某泄愤于围观的陆某,欲对陆某进行殴打,被同事制止。孙某突至车间外自己电动自行车内找来单刃尖刀一把、钢管一根,孙某用钢管连续击打陆某,持尖刀捅刺陆某胸部至其倒地大量出血。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陆某的妻儿向太仓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公司赔偿包括各项损失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发生于工作期间及工作场所,但凶手孙某的行为显然不是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与履行职务没有内在联系。陆某也并非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工作原因引起纠纷并遭受侵权。纠纷发生时公司已有管理人员及时出面处理纠纷,虽未能阻止事态的恶化,但因事件的突发性和不可控因素,不应对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过于苛责。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