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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融报】车位面积与合同不符,购房人能否主张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9-12-25 16:34

    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的车位与购房合同中约定不相符,购房人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后,除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外,还能否向开发商主张三倍赔偿款?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购房人因购买的车位与合同约定不符而向开发商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引起的纠纷。

2016年,原告李某夫妇向被告甲开发商购买地库车位一套,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车位建筑面积是46.36平方米,套内面积是19.61平方米,价款是78000元。

2018年,被告甲开发商交付车位时,原告李某夫妇认为该车位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包括:车位类型不是合同约定的无障碍车位;车位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巨大;车位朝向与合同约定朝向不符;车位旁边存在人防设备。

随后,原告李某夫妇委托律师向被告甲开发商发送律师函,声明被告甲开发商的上述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通知被告甲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价款78000元,并按照三倍价款赔偿损失23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夫妇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2018年解除,被告甲开发商亦同意解除,故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原告李某夫妇请求被告甲开发商返还价款,被告甲开发商亦同意返还,故原告李某夫妇请求被告甲开发商返还价款78000元并按照年利率4.9%赔偿2017年4月24日至实际返还价款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三倍赔偿234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