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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妻子重病丈夫不闻不问 扶养义务必须履行

发布时间:2020-03-17 15:53

    夫妻互敬互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传统社会以“义”作为维系夫妻关系的伦理,所谓“夫妇有义”。在新时期,家事审判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更是要着力弘扬社会主义良好家风,着力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日前,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案件,并依法判决了丈夫应履行扶养义务。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结婚,双方都属再婚,结婚前各有一名成年子女。近几年,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一直有争吵。2018年王某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其间,李某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经医院诊断患有乳腺癌。为此,李某进行了肿瘤切除术和多次化疗。漫长的治疗让李某支付了不少医疗费,因为身体状况不允许,她也没法再去打工赚钱维系生活,一时间生活陷入困难。而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丈夫王某与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对于她的生活起居也不闻不问。李某遂将丈夫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和后续的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罹患重大疾病、无固定收入并缺乏生活来源,有被扶养之需要,而被告尚未超出退休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整体状况远好于原告,具有扶养能力。但被告目前与原告分居、未支付原告发生的医疗费用,未履行法定之扶养义务,故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及扶养费,被告应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负担。最终,法院考虑夫妻扶养义务的互相性、被告的扶养能力以及原告有成年子女可尽赡养义务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负担原告的医疗费一万余元并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1300元。

    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当自觉地承担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更应当履行这一义务。这一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双方感情是否和睦、是否共同生活而得以免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夫妻矛盾而分居生活,但在法律上并未解除夫妻关系,因此,被告作为丈夫理应尽到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