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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酒后驾车 又是一场悲剧

发布时间:2020-03-20 15:51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人人应自知、自智、自律,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以悲剧收场。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酒后驾驶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9年03月17日21时09分左右,瞿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道路上由南往北行驶至某桥北侧“十”型交叉路口处,车辆右前部与由东往西行驶的汤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前侧发生碰撞,致汤某连车带人倒地当场死亡,车辆及施工标志损坏。太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为:瞿某夜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车速过快,且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此,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瞿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同年3月21日,瞿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6月12日太仓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23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同年5月5日,原告方(死者瞿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瞿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余万元。

    太仓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瞿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虽瞿某系醉酒驾驶,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方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足赔偿的部分,因瞿某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该部分的损失由瞿某个人赔付,共计110万余元。

    汤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方作为死者近亲属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瞿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等导致汤某人身损害,死者家属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向瞿某主张追偿。本案被告瞿某醉酒驾驶致人死亡,除触犯了刑法,还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