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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无证驾驶能否作为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发布时间:2020-05-06 16:58

    无证驾驶,顾名思义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准驾不符或驾驶证过期没有更换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若驾驶人无证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作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拒赔理由?日前,太仓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无证驾驶抗辩拒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年2月10日,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太仓境内与原告周某发生碰撞,致原告周某倒地受伤。事发后,交警大队经调查认为,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对路口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并认定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不负事故责任。审理中,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高某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高某在没有驾驶小型轿车资格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遭受人身损害,且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该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参加了交强险,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周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故在驾驶人存在违法驾驶等严重过错的情形下,不能免除交强险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损害。另外,保险人可在赔偿后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之所以规定保险人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交强险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在于迅速填补损害。

    对于商业三者险,则需看双方之间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内容,若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驾驶人无证驾驶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负责赔偿,并且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那么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免除赔偿责任。 李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