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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购买非法快递单号 遭销单能否获赔?

发布时间:2020-07-21 11:15

    本报讯(见习记者  刘志婷)随着物流经济的飞速发展,物流行业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也引发了不少行业乱象。一些物流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对外销售快递单号,并向消费者承诺快递单号是有效且可运输货物的。但是后期物流公司发现了漏洞,就将消费者购买的单号销除了,消费者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法院该如何评断处理?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口头订立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甲在被告乙处购买的某物流公司的三批运单号,共计几千单,价值数万元,原告甲在一定期限内可按照约定低于市场价格运输货物。但是后期原告在使用购买的快递单号运输货物时,却被告知该批量中有些单号无法继续按照之前的价格使用快递单号。第二批中快递单号可以继续使用,但价格每单上涨了0.5元或以其他形式增加了运输成本;第三批快递单号被注销了,无法使用。被告乙是中间商,其也是通过向某物流公司内部员工购买快递单号,进而向他人以更高价销售,牟取差价利润。被告也声称,快递单被物流公司注销了,其也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经太仓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返还原告未使用的快递单对应价款2万余元,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法官说法:买卖双方以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了的合同,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内容。本案中,虽双方是口头订立的非正式合同,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被告乙向原告甲销售的快递单号,虽非传统意义上的物品,但运单号承载着未来可期待的承运利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甲履行了付款义务向被告乙购买了快递单号,若后期快递单号无法实现预期运输利益,则是被告乙未能及时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类似被告乙的人也应当从中汲取教训,切莫投机取巧,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获取非法利益,否则终将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