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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周刊】租赁房屋不能开药房 租客能否返还转让费

发布时间:2020-07-23 11:19

     租赁房屋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租客能否要求返还转让费?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2014年,周某租赁商业街上的一套住宅经营便利店,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去年8月份,周某因家中有事不能正常经营便利店,在征得房东同意后便在店门口显眼位置张贴了转租告示。
     不久,某药品零售公司考察后发现该商业街人流较大,周某转租的店面靠近生活区,很适合开设药房。仓促之下,该公司就与周某签订店面转让协议,并支付周某转让费65000元。然而,该公司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该套住宅不能开设药房。该公司瞬间觉得自己存在重大误解,上当受骗,遂在今年4月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周某退还转让费65000元。而周某坚决不同意退还转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曾用作经营场所,并且取得了工商注册登记。某公司是从事药品零售十余年,应当知道药店的设立条件,其在签订店面转让协议前也必然详细考察过涉案房屋的状况。因此,涉案房屋因系住宅房而无法设立药店,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而是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商业风险,相应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
     法官提醒: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时,承租人应当详细考察租赁房屋的性质、占用土地性质、消防设施是否完备、是否系合法建筑等。承租人切不可盲目冲动,在确认租赁房屋能够满足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能够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时,再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交付定金,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