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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烟花爆竹易致损 起诉维权需留心

发布时间:2020-07-07 11:00

    本报讯(见习记者  刘志婷)逢年过节或操办喜事,燃放烟花爆竹营造喜庆氛围是我们的传统习俗,但是每年因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人损伤的案件。
  2019年,为操办喜事,甲某母亲在商店购买了鞭炮、红糖等物品。喜事当天,甲某燃放鞭炮庆祝,在燃放到最后一个时,因该鞭炮引线过短瞬间爆炸,甲某躲闪不及伤及左眼。经鉴定甲某左眼受伤,构成十级残疾。因购买这些鞭炮时未索要小票,故甲某母亲于受伤当晚再次前往王某商店购买鞭炮等物品,并索要了小票。后甲某家属前往王某商店索赔无果,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王某否认在甲某出事前,向甲某母亲销售过鞭炮,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甲某则认为在农村地区购买物品不索要小票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不应苛以提供合同、发票等证据;且被告王某商店离自己家很近,向其购买商品存在合理性。最终,经过法院分析当事人的过错、举证能力及诉讼风险等因素,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烟花爆竹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构成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选购烟花爆竹时,应向具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商家购买,并注意保存购买烟花爆竹的凭证,燃放前仔细阅读告知事项。发生意外时,应妥善保存燃放后的残留及未燃放的鞭炮。
  对于销售者而言,应向具有烟花爆竹生产资质的厂家购进烟花爆竹,并注意留存进货凭证。在储存烟花爆竹时,也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保存,避免因储存不当造成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