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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融报】太仓审结高利转贷案

发布时间:2020-07-10 11:08

      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出借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出借人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则该借贷行为无效,其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支持。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件案件。
      2014年,汪某和景某承包了某建设工程,因工程开工急需资金,遂向亲朋好友借钱,并承诺按照月息三分支付利息。顾某看好收益,就出借40万元,汪某向顾某出具了借条。后来,汪某和景某跟工程甲方发生争议,故迟迟未能归还。顾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利息过高,法院在庭前调查时发现顾某年收入仅几万元,不具备出借能力,经审查,顾某系将其家人办理的消费贷款用来出借。经法院释明,原告同意放弃利息请求。经调解,原、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商定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使用费9万元,本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