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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相隔千里 变更探望方式

发布时间:2020-07-17 11:17

     本报讯(通讯员 刘 鑫)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探视权纠纷案件。2019年,石某与江某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女儿石某一由石某抚养,探视方式为女儿三周岁前,江某每周探视一次,每次不超过24小时;女儿三周岁后,江某可每周探视一次,探视时间为两天,探视地点均为太仓。调解书生效后不满一个月,石某因工作变动,携女儿举家搬往广州居住,之前约定的探视方式已不具备可执行性,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探视权履行方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一随石某生活在广州市,与江某居住地太仓市之间路途较远,如按原调解协议的频率进行探望过于频繁,会影响幼儿稳定的日常生活起居;探望的基础发生变化归因于石某;石某虽目前调动至广州工作,但一家人户籍仍在太仓,石某虽陈述可能要在广州工作两三年,但也是基于项目进展的需要,其工作的具体年限尚不确定。综合考虑,法院酌情确定探望变更为在石某一三周岁前每季度一次,每次2周,原告石某应协助被告江某将石某一送至被告江某处,期满后由原告石某接回。石某一三周岁后,探望事宜仍维持原离婚调解协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