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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公司公章生纠纷 厘清责任断是非

发布时间:2020-06-30 10:56

    本报讯(记者 肖朋)公司公章对外代表公司,是公司意志的具象化表达。现实中常出现公章保管及归属的争议,那么公章究竟属于谁呢?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一起因公章所引发的证照纠纷,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原告某公司因被告甲某违反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免去被告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决议,并选举乙某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决议生效后,因被告甲某拒不交还公章,双方遂发生纠纷,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章属于公司证照,是公司对外经营、对内管理的专有物品,系公司专有的重要财产,公司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过公司授权后,可保管相关证照,但仅是暂时持有或保管,并不取得公司证照的所有权。在公司作出新的意思表示或法定代表人基于法定职权要求前期相关持有人返还证照后,相关人员应当立即返还。现原告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免去被告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因此对原告要求甲某归还公司公章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公司公章从所有权角度来说,理应属于公司所有,其并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人的私产。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公章应当由谁来实际控制或占有,该问题属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的范畴,公司的相关人员在被授予相应权限的基础上,可以占有或者控制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