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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夫妻本是同林鸟 财产分割难理清

发布时间:2020-07-21 11:19

□本报通讯员 胡雪怡

     张女士(化名)与徐先生(化名)2013年10月21日结婚,一年不到的时间就诞下一女,但是好景不长,结婚前的如胶似漆变成了结婚后的鸡飞狗跳。2019年3月6日,双方在太仓市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同意离婚,并约定了子女抚养事宜,但未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

     2019年7月23日张女士再次将前夫徐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张女士提供证据显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曾在太平洋产险、微粒贷、支付宝商贷、京东白条、支付宝花呗等诸多平台办理过贷款,多个银行信用卡账单未还清,也曾向亲戚朋友借过钱。徐先生承认其知晓上述债务的发生,但徐先生认为张女士花钱大手大脚,上述债务多为其个人消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共同清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张女士提供的债务涉及8个平台、多笔分期贷款,时间上跨越了离婚前后,部分贷款原告已经清偿完毕,部分还未还清,部分债务一直出入滚动借款-还款-再借款的循环中。主审法官以离婚为时间节点,对离婚时仍未还清的贷款进行一一梳理。纵观原告提交证据,大部分贷款用途指向生活用品及子女教辅等日常支出且总金额未明显超出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此类债务实际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高度盖然性,在被告未提交任何反证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查后剔除了部分原告举证不足的债务,并认定其余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徐先生收到判决书后,也心服口服地履行了判决。

     主审法官对此案总结,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由于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并且共同生活,故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夫妻二人并不因婚姻关系而丧失其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故以个人名义做出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民事行为,若无对方追认,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