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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分公司欠债总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2020-07-07 11:02

     本报讯(通讯员 严晓波)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把握机遇的公司往往选择进行规模扩张,设立分公司。那么,如果与分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分公司结欠货款未予支付,能否要求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某工程公司分公司向某线缆公司购买各类型号的线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因该工程公司分公司结欠线缆公司货款未付,线缆公司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付款义务。后线缆公司以该工程公司分公司系总公司在太仓设立的分公司为由,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对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线缆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某工程公司分公司向线缆公司购买货物后,理应及时支付货款,拖欠部分不付而引起本纠纷,责任在该分公司,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如其不能清偿所欠线缆公司债务,则由总公司在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