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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 该如何分责?

发布时间:2020-08-18 15:31

      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生活中,同事或朋友间搭个便车的现象屡见不鲜。驾驶者出于好意携带他人同乘,但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受伤,该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呢?日前,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田某和李某是老乡。一天,田某骑着摩托车搭乘李某,谁知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李某、田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田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已达报废标准,且未投保险。事故后,李某经司法鉴定,因车祸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残疾。审理中,被告田某认为,其本意是好意施惠,事故当天李某要求搭乘,李某知道其摩托车不好也没有安全系统,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据被告王某陈述,事发时其看见田某佩戴了工地上的安全头盔,但李某未佩戴头盔。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从王某的庭审陈述来看,事发时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李某未核实田某是否具有准驾资格,即冒险乘坐田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现李某伤情包括颅脑损伤,该伤情与未戴安全头盔有因果关系,故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李某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足赔偿的部分,本院酌定由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田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10%的赔偿责任由李某自负。
    法官说法: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中的施惠人相较于有偿运输合同而言,已经让渡了可预期的有偿收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仍要求其与一般有偿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失公允的。但好意施惠人负有安全驾驶义务,如好意施惠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对于同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好意施惠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确定各方责任时,也要考虑到善良风俗、利益均衡的因素,结合同乘人自身过错,酌情确定同乘人与好意施惠人的责任。
    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这既是我国民法理论中的重要原则,又顺应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友善”。法律与道德不可割裂,如果不考虑道德评价,法律将变成教条、冰冷的工具,我们应当肯定好意施惠人的行为初衷,并运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友爱”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