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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太仓机场突袭“老赖”

发布时间:2020-08-18 15:33

       本报讯(通讯员 舒金民 赵丁逸)近日,太仓法院执行干警在机场等候带回了被执行人向某某。

       向某某是兴化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合同纠纷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系由徐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在验资后,该公司以“购物”为由将其中大部分注册资金转出后又直接存入向某某的银行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徐某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向某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并依法裁定追加向某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向某某在所抽逃的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兴化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负徐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获悉向某某将乘坐飞机抵达盐城南洋国际机场,法院工作人员清晨驱车赶往盐城,提前在机场出站口“守株待兔”。

       来到太仓法院执行接待室后,被执行人向某某要求与申请人徐某进行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徐某同意向某某一次性支付14万元以了结相关债务。当天下午,向某某从亲友处筹借到14万元后直接转账至徐某,并向法院缴纳了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