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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离婚后相隔千里 子女探望权如何保障

发布时间:2020-08-04 15:20

      本报讯(见习记者  刘志婷)夫妻离婚后,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问题,早已成为社会热点。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变更探视权纠纷案件。
    甲某(夫)与乙某(妻)本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甲某一,双方于2019年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甲某一由甲某抚养,探视方式为甲某一在三周岁前,乙某每周探视一次,每次不超过24小时,甲某一于三周岁后,乙某可每周探视一次,探视时间为两天,探视地点均为太仓。调解书生效后不满一个月,因甲某工作变动原因,甲某携女儿举家搬往某市居住。在此情形下,之前约定的探视方式已不具备可执行性,甲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探视权履行方式,变更为乙某每年一次性行使完探视权,探视时间为一周。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子女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本案中,首先,甲某一现属于学龄前儿童,随甲某生活在某市,与乙某居住地太仓市之间路途较远,如按原调解协议的频率进行探望过于频繁,会影响幼儿稳定的日常生活起居;其次,探望的基础发生变化应归因于甲某,甲某在未提前告知乙某的情况下便将女儿带至某市,增加了探望的难度,也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双方矛盾,不利于探望的执行;再次,甲某虽目前调动至某市工作,但一家人户籍仍在太仓,甲某虽陈述可能要在某市工作两三年,但也是基于项目进展的需要,其工作的具体年限尚不确定,且甲某一三周岁以后将面临入学等问题,今后较长时间内的生活地点尚不确定。基于上述考虑,法院酌情确定被告乙某对甲某一的探望变更为在甲某一三周岁前每季度一次,每次两周,原告甲某应协助被告乙某将甲某一送至被告乙某处,期满后由原告甲某接回。甲某一三周岁后,探望事宜仍维持原离婚调解协议的约定,届时当事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另行协商或诉讼处理,本案暂不予调整。
    法官说法:该起探视权纠纷中,考虑到变更探视权的原因主要在原告甲某,法院在变更探视权中给予乙某行使探视权一定便利和倾斜保护。另外考虑到原告工作存在不稳定性,法院对探视权履行方式也未做彻底变更。此种方式是对双方调解协议最大程度的维护,也是对突发现实问题的灵活变通解决。
    通过本案,明确了探视权的变更应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首要考量因素,同时也要查明探视权变更原因,给予无过错方一定倾斜保护,对探视权履行方式予以适当合理调整,这为日后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