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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融报】买房时伪造了身份证,合同必然无效吗?

发布时间:2020-08-05 15:24

       王丽(化名)和李刚(化名)结婚三年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王丽的父母欲购房养老,但因年纪太大不符合贷款条件。为了方便贷款,二老决定将购房人暂时变更为王丽,让王丽帮忙去申请贷款。但是银行规定,王丽贷款需要李刚共同签字,考虑到双方的关系不和,王丽瞒着李刚伪造了他的身份证件,找朋友假扮李刚,成功申请了贷款。三个月后,王丽又找来朋友假扮李刚,将购房人变回了王丽的父母。王丽本以为可以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地瞒过所有人,但没想到因为李刚收到了银行的催贷短信,事情就此败露。

       王丽的父母很快还清了所有的房贷,并成功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王丽却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刑罚。紧接着,李刚与王丽诉讼离婚。

       李刚在离婚后的三个月内将前岳父、岳母和房产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前妻王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刚认为前岳父、岳母与房产公司恶意串通,利用王丽与李刚的名义进行贷款购房,侵害了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但房产公司表示自己对他人假扮李刚贷款、签字等事一无所知;王丽父母也表示房屋无论是首付还是贷款都是二老自己偿还的,王丽伪造李刚的身份证仅仅是满足银行贷款的要求,她从未动用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房贷。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丽与其父母之间并无大额金钱往来,王丽父母有多笔理财收支记录,且理财收入的总和超过购房款。根据王丽和李刚离婚判决书中的记载,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法院已对王丽婚姻存续期间的金钱账目往来进行过审查,并认为王丽对其婚姻存续期间的转账情况做出了合理解释,其转账总额也未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所需。因此尚无明确证据证明李刚的个人权益因为王丽一家购房的事件受到损害。

       至于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购房合同虽然有过两次变更,但是房产公司提供的手续材料都是符合规范的,且并无证据显示房产公司在此次销售中获取了不当利益,难以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