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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利用朋友圈诈骗1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8-07 15:24

       本报讯(通讯员 朱恩贤)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微信朋友圈诈骗的刑事案件。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发现被害人陈某发布需要船运货的信息,遂联系陈某,谎称自己是“陈斌”,可以为其提供船运业务,并采用转账收取保证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后,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责令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