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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融报】退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吗? 太仓法院:特定条件下方能享有一定知情权,驳回原告诉请

发布时间:2020-08-19 15:34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部分股东并未对公司账簿的保存及账簿内容引起足够重视,等退了股发生纠纷后,才想到作为关键证据的账簿,那么退股股东还有权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吗?近日,江苏太仓法院审结一起因退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所引发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2003年9月,原告夏某与案外人戴某投资设立被告时代公司,各持有公司50%股权。2004年2月,原告将股权转让给他人。2010年10月,被告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吸收原告为公司股东,公司进行股权转让。2012年1月,原告夏某又将其名下股份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9年4月,原告向被告寄送《律师函》一份,要求被告提供自2003年至2012年期间的公司账簿,以行使股东知情权。被告收到后未予回复,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或曾经具有股东身份,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退股股东,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本案中,夏某在起诉时已非时代公司股东,且对所主张的事项所提供的证据均未达到证明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明目的,遂驳回了夏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因此,退股股东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方能享有一定范围内的知情权。

陆薇 黄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