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首页>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太仓日报】买房过程伪造身份证 购房合同无效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0-09-01 11:09

     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市民A和B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A父母欲购房养老,但因年纪不符合贷款条件。为方便贷款,A父母决定将购房人暂时变更为A,让A帮忙去申请贷款。
    但银行规定,A贷款需B共同签字,考虑到双方关系不和,A瞒着B伪造了他的身份证件,找朋友假扮B,成功申请了贷款。数月后,A又找来朋友假扮B,将购房人变回了A的父母。此后,因B收到了银行的催贷短信,事情就此败露。
    A的父母很快还清了所有的房贷,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A却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刑罚。紧接着,B与A诉讼离婚,B在离婚后将前岳父、岳母和房产公司一并告上了市人民法院,前妻A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B认为前岳父、岳母与房产公司恶意串通,利用A与B的名义进行贷款购房,侵害了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A与其父母之间并无大额金钱往来,A父母有多笔理财收支记录,且理财收入的总和超过购房款。根据A和B离婚判决书中的记载,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法院已经对A婚姻存续期间的金钱账目往来进行过审查,并认为A对其婚姻存续期间的转账情况作出了合理解释,其转账总额也并未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所需。因此尚无明确证据证明B的个人权益因A一家购房的事件受到损害。至于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购房合同虽有过变更,但房产公司提供的手续材料符合规范,且并无证据显示房产公司在此次销售中,获取了不当利益。最终法院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