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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虚假许诺高额利息判刑

发布时间:2020-09-04 14:17

      本报讯(通讯员 朱恩贤)近日,太仓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其他参与人员共同退出尚未退赔的投资款人民币389735元,发还各投资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底,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太仓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在太仓市范围内以投资该公司的铁皮石斛项目的名义,许以年利率16%至24%不等的高额利息,并采用发传单、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的群众共计16人投资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总计人民币591090元。截至案发,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3897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此,予以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