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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主挂车均投保 赔偿限额如何定?

发布时间:2020-09-15 13:44

        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往往会在保险条款中设置很多免责条款,不少人都曾遭遇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拒绝理赔的情况。这时,保险条款内容是否合理、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中保险公司分别收取主车和挂车的保险费,却将两车的赔偿总额限制在主车的保险限额内。某日,郭某驾驶半挂牵引车(后挂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驾驶的牵引车、半挂车均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00万元、5万元。死者家属为赔偿问题,将郭某、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主张损失金额120余万元。保险公司抗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商业三者险赔偿的总金额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条款关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的约定是旨在通过限制保险公司总赔偿额的方式减轻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分别收取主车和挂车的保险费,却将两车的赔偿总额限制在主车的保险限额内,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且保险公司未就上述条款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因而上述条款并无约束力,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赔偿总金额限于主车责任限额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法院明确判定该条款无效,有利于防范保险公司逃避责任,促使其在设置保险条款时坚持权责相衡,体现保险的真正价值,发挥其填补损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