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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房屋买卖中卖方反悔 中介也可主张服务费

发布时间:2020-09-21 13:42

       本报讯(记者 肖朋)  中介公司通过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来获取中介费用,若卖方在房屋过户前反悔,买方在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后,中介能否再向卖方主张中介服务费呢?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卖方悔约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   
     贾某(化名)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其与他人共有房屋,中介公司促成其与边某(化名)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分别向中介方缴纳中介服务费0元、45000元,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中介方缴纳上述房屋成交价的2%(即60000元)的服务费。在房屋过户前贾某反悔,不履行过户手续,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贾某同意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中介公司认为贾某违约不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也对作为居间人的自己造成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作为职业居间人应当知道共有房屋应当有共有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现合同中没有共有人的签字,也未看到授权,所以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中介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考虑到居间人的义务不仅仅是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有协助双方办理网签、货款、产权过户等义务,现合同解除也即免除了中介公司的后续义务,故酌情调整了中介服务费。
    对此,庭审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60000元,但综合分析中介公司存在的过错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度,酌情调整了中介服务费金额,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稳定以及规范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