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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路面施工防护不当致行人受伤施工单位需按责赔偿

发布时间:2020-10-20 10:08

       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路面施工挖坑未做好防护措施,过路行人车辆遭了秧,责任谁来负?日前,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修路地段防护不当造成人员受伤的案件。

       某日早上,A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小心跌到路坑里,造成颈髓损伤、高位截瘫的严重后果。A某家人伤心不已,一纸诉状将道路施工单位某市政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工程公司在施工中未能尽到足够的警示义务,亦未能采取明显、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一方面,某市政工程公司虽在通行道路的来车方向设置了限速及提示标志,但该些标志均不具备发光性能,附近亦未设置警示灯,在天色较暗时无法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道路中央隔离带处的挖坑范围较大,周围未有任何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法院最终判决该市政工程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限速标志及“车辆慢行 前方施工”等警示牌;在危险源或安全隐患处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广大市民在施工现场需注意观察、谨慎通行,如遇到类似纠纷,可向道路施工单位主张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