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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销售西瓜苗品种商户赔偿20万

发布时间:2020-10-19 09:54

       本报讯(记者 肖朋)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可见种苗对于农民收成的重要性。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商户错售西瓜苗品种致使瓜农较大损失的案件,判决商户赔偿瓜农约20万元。

       袁某(化名)、靳某(化名)、盛某(化名)分别承租了数十亩农田,用于种植蔬菜、西瓜等农产品。今年3月份,袁某、靳某、盛某通过网络采购了21300株某品种西瓜苗,打算在租赁土地上种植该品种西瓜。

       西瓜成熟之后,袁某、靳某、盛某均发现种植的西瓜并非红瓤的某约定品种,而是黄瓤的其他品种。为此,三人赶往网络销售地的农业执法部门投诉。经当地农业执法部门协调,袁某、靳某、盛某与瞿某(化名)经营的合作社达成协议,约定合作社负责收购三人产出的西瓜,并当场结算货款,若不能弥补三人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合作社赔偿。

       瞿某经营的合作社收购了袁某、靳某、盛某的少量西瓜,但是其在市场上出售情况不好,此后再未收购三位瓜农的西瓜。今年6月份,袁某、靳某、盛某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瞿某经营的合作社赔偿经济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瞿某经营的合作社未按约出售约定品种,致使三位瓜农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约定品种西瓜的产量每亩3000千克~4000千克、太仓地区的批发价格每千克1.6元~2元,法院酌定合作社赔偿袁某、靳某、盛某三位瓜农约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