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首页>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太仓日报】准驾车型不符 保险公司垫付后可追偿

发布时间:2020-11-03 10:34

    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日常生活中,驾驶机动车购买保险已成为常识,有的人认为购买了车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然而购买车险时,往往保险公司对准驾车型、免责条款等情形都作了约定。最近小瞿收到了太仓法院的传票,保险公司请求向他追偿理赔款。对此小瞿(化名)困惑不已:车辆明明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也已经把钱打给伤者了,为什么又转而找我要赔偿款?

  经法院查明,小瞿仅持有C1驾照,开的却是应持B2驾照才可驾驶的大型货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小瞿持有低级别的驾照却驾驶高级别驾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就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十余万元给车外第三者后,又起诉至法院向小瞿追偿已付款项。

  法官说法:买保险不等于无风险。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忌无证、饮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违法驾驶行为。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此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仍然要进行赔付,主要是基于交强险的公益性和强制性,以实现便捷救济受害人的目的。但对于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最终责任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