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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3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0-12-22 13:41

       本报讯(记者 肖朋)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日益受到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也日益健全。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奚某(化名)用某通讯工具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向该通讯工具的好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736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盛某(化名)使用该通讯工具向被告人奚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7773条,非法获利人民币699.99 元。被告人瞿某(化名)使用该通讯工具向被告人奚某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719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80元。被告人奚某、盛某、瞿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奚某、盛某、瞿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奚某、盛某系情节严重,被告人瞿某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被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