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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保险拒赔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21-01-06 09:41

       本报讯(记者 肖朋)保险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手段,日益被消费者青睐。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未能就货源选择达成一致,而引发的保险拒赔案件。   

       甲公司员工驾驶货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导致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甲公司员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甲公司员工驾驶的车辆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甲公司通知乙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乙保险公司进行了查勘,认为“搅拌罐体”应当更换,但必须使用指定供货商的供货。双方就理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搅拌罐体”等配件在事故中遭受损坏为客观事实,公估机构已出具了对相关项目进行更换的意见,被告乙保险公司也出具了“搅拌罐体”需更换的意见。保险公司要求选择供货渠道,并将其设置为赔偿前提条件,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为此,法院对“搅拌罐体”的损失予以确认。公估公司的评估价为市场价,被告乙保险公司认为其高于市场价,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甲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故法院依法对原告甲公司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