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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他人代偿有风险 一时冲动损失大

发布时间:2021-01-18 09:51

□本报通讯员 桂加庆

版次:A07来源:江苏法制报      2021年01月18日

       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难免因琐事发生冲突,若控制不好情绪就有可能出现大打出手致人受伤的情况,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船上因琐事打架造成身体伤害的健康权纠纷案。

       陈某某是船长,季某是船上的水手。2020年5月1日晚,季某在卫生间倒脏水,不小心将水洒到了陈某某的脚上,双方为此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推搡,在通往餐厅的路上季某拿着拖把柄击打陈某某,两人情绪都已失控,最后陈某某被季某推倒在餐厅的椅子上而受伤。因双方在福建某海域发生纠纷,经过海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由湖泉公司代被告季某支付给原告陈某某精神损失费、医药费共2万元整,待该船到南京卸货后十五日内通过现金或转账等方式支付”,但此协议上并没有湖泉公司的签章。船舶到港后陈某某一直未收到湖泉公司的付款,便向季某索要赔偿款,但季某拒绝支付。无奈之下,陈某某将季某起诉到太仓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事实应予确认,虽然双方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明确为湖泉公司代季某支付相关款项,但该调解协议上并没有湖泉公司的签章。法院判断该调解协议一方对湖泉公司不产生约束力,且“代为支付”并没有改变责任承担的主体,因此当湖泉公司拒绝支付相关款项之时,陈某某向季某请求赔偿应予支持。故最终法院判令季某支付陈某某精神损失费、医疗费2万元。

      法官提醒市民,当他人愿意代为偿还债务之时,尽可能要让他人出具书面的承诺意见并进行签章,避免因为他人事后反悔而令代为偿还的事实缺乏证据;在和他人相处之时要多有包容之心,切勿因为一时冲动和人发生身体冲突,打架一时爽,赔偿损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