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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驾驶员卸货不慎受伤

发布时间:2021-01-05 09:39

       本报讯(记者 肖朋) 雇主在雇用员工劳务时,有义务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但若雇员自身存在过错,则需根据过错大小相应减轻雇主的责任。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因货车驾驶员为雇主提供劳务受损的侵权责任纠纷,除了被告雇主昝某(化名)和禇某(化名)先前垫付的6.7万余元,判决昝某和褚某两人再行赔偿驾驶员区某6.8万余元损失,其余损失由原告区某自行承担。   

       区某为昝某与褚某雇用的货车驾驶员,平时帮助两人运输木材。一次,区某在卸木材时,一根木头从车上掉落砸中了区某,区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这一砸,花费了区某医疗费19万余元,此前,在治疗期间,昝某和褚某已垫付了6.7万余元。但区某不是新手,木材在装卸中为何会突然掉落?后经了解,原来这辆车装载的木材已超过了核定标准,属于超载车辆,这增加了危险系数。而且,区某卸木材时未佩戴好安全帽,也是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之一。后,区某作为受害人,将其雇主昝某和褚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医药费等费用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昝某和褚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区某从事的劳务工作有监督、管理之责,并应当对区某的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进行安全性评估,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另外,区某作为一个驾驶经验相对丰富的驾驶员,在下车拆解绳索时,理应对货物状态进行判断,但由于区某疏于观察,未能发现安全隐患,故区某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昝某、褚某两人与区某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